各县(市)区体育局、财政局,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体育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2〕111号)文件精神,宁波市设立市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为加强体育产业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宁波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体育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9月17日
宁波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2〕111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体育产业发展,加强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宁波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目的在于转变政府职能和规范政府体育产业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在体育产业发展中的引导、扶持、推动和服务作用,促进我市体育产业快速发展和转型升级,大力推进体育创新,加快推动“体育强市”建设。
第三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从市服务业发展资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统筹安排,在市政府指导协调下,市体育局是专项资金的职能部门,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四条 引导资金使用原则:
(一)引导示范原则。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对我市体育产业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创新性、引导性较强的项目,在突出重点的同时兼顾一般;
(二)效率优先原则。对积极鼓励体育产业发展、有效落实扶持政策的县(市)区给予优先考虑,对管理措施到位、资金使用效益较高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做到效率优先、奖补结合;
(三)科学规范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程序,注重公开公平,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全市范围内科学、规范地选定扶持项目;
(四)注重绩效原则。通过引导资金的扶持,为整个产业的发展打造良好的环境和基础,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带动企业、社会、个人资金投入到体育产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绩效,努力实现收益最大化。
第二章 使用方式、范围、申报条件及规定
第五条 引导资金主要采取补助方式。用于对体育产业项目实施过程中成本性支出的补助。对申请引导资金补助的项目,根据该项目的重要性和影响力确定补助额度。
第六条 引导资金使用范围涵盖全市体育产业领域。主要用于:
(一)体育用品制造业品牌和产业链建设;
(二)体育运动休闲基地建设与创评;
(三)体育健身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和星级评定;
(四)体育产业企业参加全国性、区域性重点展会;
(五)体育创意产业的培育;
(六)体育产业中介机构的培育;
(七)经市体育局、市财政局批准的其它体育产业项目。
第七条 引导资金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须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单位,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企业资信评级A以上,有明确可行、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
(二)申报项目符合宁波市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要提供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和资金来源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项目补助的有关规定:
(一)对获得国家、省、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实行补助;对被列为国家和省市重点扶持的体育产业项目,参照上级相应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二)每家单位一次只能申请一个补助项目,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一般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5—1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项目补助资金分两次下拨,确定为补助项目后下拨50%,待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再下拨50%;
(四)项目补助申请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补助的书面报告;
2.企业纳税证明、资信评级报告;
3.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
4.项目的预算(包括筹资计划和支出预算);
5.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五)已获财政性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本专项资金补助。
第三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引导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向社会公开征集的体育产业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向市体育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二)市级申请单位由各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筛选后,报市体育局、市财政局;
(三)各县(市)区申请单位向当地体育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筛选后,报市体育局、市财政局。
第十条 引导资金申报时间:受理申请报告截止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底。
第十一条 由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评审,提出初步安排意见。经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使用通知,各单位按有关规定领拨使用前期经费。待项目结束后,由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对通过的项目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使用单位应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故终止,应及时将情况报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由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视情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市体育局要加强对引导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对引导资金使用项目进行跟踪检查。用款单位应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引导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主管部门或所在县(市)区体育局和财政局,主管部门或所在县(市)区体育局和财政局应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体育局、市财政局;
(二)采用委托中介机构等方式对扶持项目进行考核、审计,评价项目实效,并及时向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其评价结果将作为引导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经核实,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将取消今后两年内享受财政资助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引导资金;
(二)同一项目多处申报,并已取得财政性补助;
(三)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四)截留、挤占、挪用引导资金;
(五)不按规定上报引导资金使用情况;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引导资金损失。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体育局、财政局要加强对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对受到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的项目要安排相应资金予以支持,体现对体育产业发展工作特别是对重点体育产业发展项目(基地)的引导和扶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二年)。
宁波市体育局办公室 2013年9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