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BC33-2002-0001
甬体〔2002〕163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体育(文体)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使用、管理等环节,确保全民健身工程工作持续、稳步、健康地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宁波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宁波市体育局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抄送:省体育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建设委员会、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园林管理处
附件:
宁波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使全民健身工程逐步成为社区体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我市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全民健身工程(以下简称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非体育行政部门投资的健身工程建设和管理按照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全民健身工程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市体育局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作为启动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共同投入,在我市兴建的旨在为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的公益性体育设施。
第四条 全市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和管理。市体育局主要是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县(市)区体育局(文体局)主要是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公园、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主要是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建设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体育局职责:统筹规划、宏观管理。
(一)制订本市全民健身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划及相关政策,核准县(市)、区申报方案,对县(市)、区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健身器材生产厂家实行准入制,准入条件为必须获得国家产品质量检测部门的质量认定证明,对其产品进行质量保险,保证较好的售后服务;
(三)筹措全民健身工程配建的引导资金和器材更换的部分经费。
第六条 县(市)区体育局(文体局)的职责: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一)统一规划本辖区内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制订全民健身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实施细则,对街道、乡镇工作进行督导;
(二)建立考评制度,将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列入县(市)、区政府对街道、乡镇的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三)建立督导小组,对本辖区全民健身工程定期巡视和督导,建立健身器材维修服务队,设立维修电话,做好器材维修服务工作;
(四)建立全民健身工程管理人员队伍,定期对全民健身工程体育指导员进行培训;
(五)落实全民健身工程新建和器材更换的部分经费。
第七条 受赠单位职责:具体实施、日常管理。
受赠单位包括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园、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等。
(一)将全民健身工程纳入街道、乡镇及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建立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制度;
(三)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全民健身工程的日常管理,做好器材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四)做好日常开放工作,配备体育指导员,为群众提供健身指导服务;
(五)筹措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和器材维修经费。
第八条 健身器材生产厂家职责:确保质量、常年维修。
(一)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技术标准生产健身器材,接受市体育局的监督;
(二)提供的各类健身器材具有保质期、附有使用和维护说明书,并提供器材易损部件的备用件和专用维修工具;
(三)要对全套健身器材配备标志牌、使用说明牌、健身须知牌、中国体育彩票捐赠牌和警示标志及中文说明,并按受赠单位要求将其安装在显著位置。
(四)对安装的健身器材实行一年内免费保修(包换)、终身维修。一年后的维修只收取材料成本费,一年两次维修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五)建立维修队伍,公布报修电话,接到报修信息后,城区应在24小时,县(市)应在48小时内到现场处理,遇特殊情况时,应在三天内处理完毕;
(六)为器材安装单位免费提供维修技术培训;
(七)研究开发适合群众健身需要的健身器材。
第九条 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建设经费采取市体育局体育彩票公益金为引导资金,与地方政府统筹款相结合的办法。在实施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要严格管理。体育行政部门的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对全民健身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全民健身工程应在居民小区、公园、街心花园、广场等便于群众健身并且安全的场所兴建。
第十二条 申报新建全民健身工程的程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各县(市)、区体育局(文体局)核准,报市体育局审批确定。
第十三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与受赠单位签订捐赠协议书。捐赠协议书的内容:
(一)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资金的投入比例及使用办法;
(二)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的工期;
(三)全民健身工程的归属权及管理权,以及管理形式;
(四)全民健身工程的使用。
第十四条 受赠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群众体育活动较普及;
(二)具备器材安装的场地建设条件;
(三)有全民健身工程的专项经费;
(四)保证全民健身工程使用的公益性及日常维修与管理等;
(五)选址与绿化、规划相结合;
(六)配建的全民健身工程不得影响居(村)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五条 验收程序:全民健身工程建成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老三区,由市体育局组织统一验收;其他县(市)区,由县(市)区体育局(文体局)组织验收,报市体育局备案。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全民健身工程的日常管理经费由受赠单位负责。对安装的健身器材的维修与更新经费,投入使用一年内由生产厂家负责免费保修(包换),第二年起至器材使用期限满由受赠单位负责。健身器材使用年限到期后,由受赠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体育局(文体局)核准,报市体育局审定同意,予以报废更新。新一轮全民健身工程建设所需经费另行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全民健身工程挪作他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征得市体育局同意,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第十八条 全民健身工程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使用。不得利用全民健身工程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确需适当收取费用的,应报当地物价等部门审批,所收费用必须用于全民健身工程的管理、维修、更新等方面。
第十九条 受赠单位要在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利用全民健身工程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健身、游戏等活动,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体育积极分子的作用,对健身者进行科学指导。
第二十条 关于因全民健身工程而出现影响居(村)民正常生活的处理:
(一)凡因健身器材安装位置不合理而影响居(村)民正常生活的,当地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责成受赠单位重新选择合理位置另行迁建;
(二)凡因健身器材质量而影响居(村)民正常生活的,受赠单位应责成生产厂家对其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应按受赠单位要求更换价值相同的健身器材;
(三)凡因健身者高声喧哗而影响居(村)民正常生活的,受赠单位要加强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使用健身器材导致人身伤害的责任认定:
(一)由于健身器材质量问题对健身者造成的伤害,由该器材生产厂家负责赔偿;
(二)由于受赠单位管理不善(如使用说明牌、警示标志未设置或对已损坏的器材未采取相应措施等)对健身者造成的伤害,由受赠单位负责赔偿;
(三)由于健身者使用器材不当或明知器材已损坏仍继续使用造成的伤害,责任由健身者自负。
(四)未满12周岁的儿童在健身活动时,应有监护人陪同,否则,出现伤害事故由其监护人负责。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在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投资、使用管理和开展活动中落实责任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管理、使用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责任不落实,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县(市)区 ,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减少或取消该地区的全民健身工程投资和建设。
第二十四条 对全民健身工程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公益性和安全性的受赠单位,县(市)、区体育局(文体局)应提出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于损害、侵占、故意破坏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人员,受赠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责其照价赔偿或进行修复,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宁波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