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体〔2012〕150号
2012年8月28日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体育局直属单位的合同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合同指的是局各直属单位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经营、租赁、技术服务、合作开发)等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三条 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依法正确履行审查义务,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有经营权、是否有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及其相应代理权限等。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权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四条 市体育局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各类合同的备案管理;
2.负责检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实行法律监督;对签订的合同负责监督,提供法律帮助;
3.对重要合同进行审核,指导处理合同纠纷。
第五条 各直属单位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单位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单位签订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局审核的合同,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4.负责处理本单位合同纠纷。
第六条 合同审核权限及程序如下:
1.在单位经营范围内为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一般合同(30万以下),由本单位自行审核。
(1)合同金额为10万元以下的,必须经直属单位经办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三级审批,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合同金额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必须向外公开发布信息,通过议标方式,由直属单位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2.重要合同应上报体育局审核。重要合同是指:
(1)合同金额超过人民币30万元(含30万元,其中租房合同以一年金额计)的合同;
(2)超过本单位法人任职期限的合同;
(3)改变体育用地、用房性质(主体部分)的合同;
(4)无形资产(冠名权)转让的合同。
合同金额超过30万元的重要合同必须向外公开发布信息,各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由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重要合同上报体育局审核程序如下:
(1)申报。各单位对外签订重要合同时,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在招投标之前应事先填写“宁波市体育局直属单位重要合同签约审核表”(一式二份),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局法规产业处审核。
(2)审核。局法规产业处对送审的合同应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或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批准。由局分管领导同意,重要问题视情况报局党委会审议决定。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予以回复。局分管领导在“宁波市体育局直属单位重要合同签约审核表”上批写意见后,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审核的意见办理。
第七条 各签约单位应加强对有关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管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如遇不可抗力影响)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从维护合法权益出发,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应按规定的审核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无论其是否调离本单位)。
第九条 各单位都必须认真落实合同基础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1.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合同的基础管理工作,对于合同管理人员应定期培训,并不定期检查其工作情况。
2.建立合同档案,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合同档案。
3.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各单位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合同的分类台账和总台账。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标的额、对方单位、履行过程、交接情况、验收及备注等。台账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4.每年2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对外所有合同目录及合同复印件报市体育局存档。
附件
宁波市体育局直属单位重要合同签约审核表
序号:
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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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单位 | 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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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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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点 | 履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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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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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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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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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单位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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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法规产业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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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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